前 言
为了加强本市洗染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令),参照国家洗染行业标准《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 10271-199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洗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今后,根据洗染行业的发展,将制订其他有关洗染服务内容的标准规范。
本规范由杭州市贸易局、杭州洗染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杭州市贸易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赖虔干、徐天云。
洗染企业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规定了洗染企业要求、等级划分、分级和服务要求、等级认定范围。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杭州市工商登记的各类洗染企业、洗染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27号)
3 洗染企业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洗染企业开业应符合SB/T10271的规定。
3.1.2 洗染企业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16204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3.1.3 洗染企业的设备设施、环保、节水、节能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3.1.4 洗染企业必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3.2 干洗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2.1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
3.2.2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机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2.2.1 必须具备下列装置:干洗机在运转时,不能打开的安全装置,油水分离,上下防止返水装置等。
3.2.2.2安装活性炭过滤排放系统,溶剂的挥发度不能超过40mg/kg。
3.2.2.3 四氯乙烯残渣处理必须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2.3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主机上部的排风道排风量应达到0.5m/s
3.2.4干洗企业不能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
3.2.5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
3.3水洗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3.1应安装循环用水装置,达到环保、节水要求。
3.3.2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3.3.3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的规定。
3.3.4应使用无磷洗涤原料。
3.3.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排风量应达到0.5m/s。
3.3.6洗涤医疗卫生单位衣物的厂区、设备、消毒、洗涤质量、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不得与非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的衣物在同厂区洗涤,不得混洗。
4 等级划分
洗染企业的等级划分,按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要求、包装要求和交件时限,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为最高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级别依次递减。
5 分级和服务要求
5.1 特级企业
5.1.1经营场所
5.1.1.1 经营场所内外橱窗宽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齐有序、营业与加工生产区域明确分开。
5.1.1.2门面装饰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企业、店堂的布局、内陈设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5.1.1.3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全市统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监督电话等。
5.1.1.4设备布局合理,设施整齐,待洗与洗后的衣物分开存放,单独收取。
5.1.1.5有保洁和良好的存衣场所。门店配置电脑收银机,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执行《杭州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5.1.1.6有顾客休息场所、设施。
5.1.1.7企业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
5.1.2 设备设施:
5.1.2.1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服装的清洗与保养、衣物消毒等洗涤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2.2具备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供气和上下水道系统。
5.1.2.3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废气、废物处理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修,保持操作灵敏有效。
5.1.2.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5.1.2.5加工生产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实用,通风,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整洁明亮。
5.1.2.6干洗企业的干洗容量不低于50公斤;水洗企业的水洗容量不低于8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业至少达到前述两个容量中的一个容量要求。
5.1.3技术水平
5.1.3.1加工生产工艺先进,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
5.1.3.2有洗衣技师或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管理企业的技术工作;各工种、工序均有技师或工程师在一线负责日常技术工作;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解决洗染疑难问题。
5.1.3.3所有一线加工生产人员和前台营业员,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洗衣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30%,至少不少于10人;其他员工持有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行业上岗培训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1.3.4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1.4服务要求
5.1.4.1具有水洗、干洗、织补、皮革及裘皮服装的清洗与保养等服务项目,并能满足顾客需要的特色服务项目。
5.1.4.2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制度。
5.1.4.3所有员工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讲普通话,有提供外语服务的人员。
5.1.5包装要求:有突出本企业特色和标志的包装袋。
5.1.6交件时限:水洗和干洗不超过5天,单烫不超过3天,染色不超过5天,织补不超过7天,皮革制品不超过10天。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5.2一级企业
5.2.1 经营场所
5.2.1.1 经营场所内外宽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齐有序,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营业与加工生产区域明确划分。待洗与洗后衣物分开存放,收件与取件分开。
5.2.1.2 门面装饰的文字规范、工整、醒目。
5.2.1.3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全市统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监督电话等。
5.2.1.4门店服务配置电脑收银机,统一执行《杭州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5.2.1.5有顾客休息场所。
5.2.1.6 企业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800㎡。
5.2.2 设备设施
5.2.2.1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的清洗与保养、衣物消毒等洗涤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2.2具有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供气和上下水系统。
5.2.2.3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废气、废物处理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定期检验,保持操作灵敏有效。
5.2.2.4加工生产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实用、通风、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整洁明亮。
5.2.2.5干洗企业的干洗容量不低于30公斤;水洗企业的水洗容量不低于500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洗染企业至少达到前述两个容量中的一个容量要求。
5.2.3技术水平
5.2.3.1有技师管理技术工作;有技师或工程师主持一线生产加工工作;有技术人员解决洗染疑难问题。
5.2.3.2所有一线生产加工人员和前台营业员,经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洗衣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20%,至少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持有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行业上岗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5.2.3.3建立技术档案。
5.2.4 服务要求
5.2.4.1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织补、皮革及裘皮的清洗与保养等服务项目。
5.2.4.2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有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制度。
5.2.4.3 所有员工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文明礼貌。
5.2.5 包装要求:有突出本企业特色和标志的包装袋。
5.2.6 交件时限:水洗和干洗不超过5天,单烫不超过3天,染色不超过5天,织补不超过7天,皮制品不超过10天。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5.3 二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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